4.1各生产工序结束,转换品种、规格前应彻底清场;连续批次生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场,与本批次无关的东西都要清场,清洁、消毒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但连续生产周期不得**过一周,若**过,也必须彻底清场,进行清洁及消毒。如遇包装粉体类产品,需停止其他共线产品包装,避免粉体扬尘对其他共线产品影响。
4.2清场要求
4.2.1地面无积灰,无结垢,门窗、室内照明灯、风管、墙面、开关箱外壳无积尘,与下次生产无关的物品(包括物料、中间产品、废弃物、标准和记录)已清离生产场地。
4.2.2使用的工具容器清洁,无异物,无前次产品及包装物的遗留物。
4.2.3操作台面、地面无前批次生产遗留产品。
4.2.4设备内外无前次生产遗留物,无油垢。
4.2.5更换品种或规格的非**设备、管道、容器、工具应按规定拆洗或在线清洗,必要时消毒灭菌。
4.2.6同一设备连续加工同一品种、规格的非无菌产品时,其清洗周期可按生产工艺规程及标准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若未作规定,则按4.1执行。
4.2.7包装工序调换品种时,剩余的标签及包装材料应全部退料或销毁,剩余的待包装品、已包装品及散落的产品要全部离场,所有与产品接触的设备、器具要清洗干净,必要时灭菌消毒。
4.2.8一批产品生产结束后,垃圾袋要及时清理或更换。
4.3清场记录及清场合格证
4.3 .1清场应有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包括:工序、品名、规格、批号、清场日期、清场及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清场人、复核人签字等。清场记录纳入批生产记录。包装清场记录设立正、副本,正本纳入本批批包装记录,副本纳入下一批批包装记录之内。其余工序清场记录纳入本批生产记录。
4.3.2清场结束,由现场质检员检查合格后发给“清场合格证”,并挂在已清场区域。“清场合格证”作为下一品种(或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批号)的开工凭证纳入批生产记录中。未取得“清场合格证”不得进行另一个品种或同一品种不同规格、不同批号的产品生产。“清场合格证”内容应包括生产工序名称(或房间)、清场品种及规格、批号,清场日期,清场人员和检查人员签名。
4.4清场复查: 在生产开始前对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等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上一批生产的遗留物,保证不会对下一批生产造成污染、交叉污染、差错或混淆。
4.1工艺用水主要是指生产中直接接触容器的最后一道清洗、配制等用水;生产用水指清洁及生产中的洗涤等工序所用的水;本厂使用的工艺用水为纯化水,生产用水为饮用水,符合GB5749标准。
饮用水:指经净化、消毒的自来水或深井水,水质必须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工艺用水:以饮用水为水源,经反渗透法处理制得的水,其水质符合企业制定内控标准。
4.2生产用饮用水适用范围:洁净区的容器具、工具、卫生工具、工作服初洗。
工艺用水适用范围:配料用水、车间直接接触产品的设备、器具的最后一道清洗。
4.3各种水的制水设备、贮存设备、输送管道的材质应无毒、耐腐蚀、易清洗消毒,并要制定清洁规程。
4.4各种水都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检验,生产用水每天在制水岗位抽样检查部分项目一次,化验员人员每月应对生产用水检查1次,每三个月对饮用水检查细菌总数及部分化学项目一次,每年送有资质的单位做全检一次。
4.5各种水都应规定贮放的时限,**过时限的应该废弃。室温贮存、输送生产用水的设备、管道及静止管道(24小时不流动者)应定期清洗、消毒(或灭菌)。
4.6各种水的贮存、输送管路均要有内容物和流向标志。
4.7保持制水场所的环境整洁,贮水水槽都应加盖,防止污染,遇停水贮水槽和管路都不应放空。
4.8工艺用水的贮存应有防止污染和微生物滋生的措施。
4.1洁净区的使用
4.1.1进入洁净区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微生物基础知识、卫生知识、洁净作业培训。
4.1.2人员进出洁净区必须按洁净区进出标准操作规程进入洁净区。
4.1.3各车间的人员进出洁净区标准操作规程中应明确进入洁净区的人数限度并严格执行。
4.1.4凡洁净区使用的物料、器具等必须按规定程序清洁。
4.1.5洁净区内空调系统不宜连续运行,应有足够时间用来车间消毒。
4.1.6废弃物应有专门的容器存放,每日及时清理,由物流通道送出。
4.2洁净区的监测
4.2.1为确保洁净区的净化环境和洁净度,需对洁净区温、湿度、风量和风速、空气压力、尘埃粒子数、菌落等定期监测。
4.2.2发现下列情况,高效空气过滤器应予更换。
4.2.2.1气流速度≤0.25m/s,即使更换初效和中效空气过滤器后,气流速度仍不能增大。
4.2.2.2高效空气过滤器出现无法修补的渗漏。
4.3洁净区的维护
4.3.1洁净区的管理要有记录。
4.3.2除了使用人员日常管理外,对洁净区空调系统和洁净区的空气净化设备一年大修一次,在生产期间如遇异常情况应及时检修,大修后要进行验证。
4.4洁净区内定员
4.4.1制膏车间洁净区只允许同时20个人员在洁净区域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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