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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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初次认证程序
5.1 认证申请
5.1.1 认证申请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
格(或其组成部分);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生产、加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人民共和国相关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建立和实施了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3
个月以上;
(5)在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健康、安全与环境卫生事故,为违
反国家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相关法规,或未因负面情况而被其他相
关认证机构撤销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5仪器、仪表、计量器具状态标志
4.5.1仪器、仪表、计量器具状态标志有厂家铭牌、管理卡、合格标志、编号四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使用。
4.5.2仪器:
4.5.2.1仪器状态标志有以下3种:厂家铭牌、管理卡、合格标志。
4.5.2.2厂家铭牌由生产厂家挂牌,固定于设备上。
4.5.2.3管理卡便于专人管理,内容应有编号、设备名称、良好状态、型号规格,应贴(挂)于设备上。
4.5.2.4合格标志分强检合格证和非强检合格证两种,强检合格证的内容应有:仪器编号、有效日期、检定单位;非强检合格证的内容应有:仪器编号、校准期或有效期、检定人。
4.5.2.5每次检定后均应贴上新合格标志,旧标志应不得再在仪器上看到。
4.5.3仪表和计量器具:
4.5.3.1仪表和计量器具应贴有合格标志。
4.5.3.2合格标志表明该仪表量具是否定期校验,是否合格。合格标志内容同4.5.2.4。
4.5.3.3每次检定后均应贴上新合格标志,旧标志不得再在仪表量具上看到。
4.5.4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等容量器具使用前先经校验,合格后贴上编号,可凭编号查到校验情况。未有编号者不得使用。

(4)健康、安全与环境目标的实现和调整情况,以及健康、安
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及绩效;
(5)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
(6)持续的运作控制;
(7)任何变更;
(8)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以及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9)组织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
规的持续符合性。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未通过申
请评审的,本机构书面通知申请组织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和完善,或不
受理认证申请并明示理由。
5.2.3 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之前,本机构将与认证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
力的书面认证合同,以明确相关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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