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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客体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顾客满意-顾客对其期望已被满足程度的感受
质量管理-关于质量的管理 质量策划-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制定质量目标并规定必要的运行过程和相关资源以实现质量目标
质量控制- 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
质量保证-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提供质量要求会得到满足的信任
质量改进- 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增强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
持续改进- 提高绩效的循环活动
过程-利用输入产生预期结果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活动
风险- 不确定性的影响
相关方-能够影响决策或活动、受决策或活动影响,或感觉自身受到决策或活动影响的个人或组织(顾客、所有者、组织内的人员、供方、银行、者、工会、合作伙伴以及可包括竞争 对手或反压力集团的社会群体)
有效性-实现策划的活动并取得策划的结果的程度
产品——适用于产品实现过程产生的任何预期输出。
授权——对某(些)人的成文许可,规定了其在组织内部授予或拒绝权限或制裁有关的权利和责任。
控制计划——对控制产品制造场所要求的系统及过程的成文描述。
防错——为防止制造不合格产品而进行的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及开发。
现场——发生增值制造过程的场所。
外程——支持现场并且为非生产过程发生的场所。
**额运费——合同交付之外发生的**出成本或费用。
制造——制作或加工的过程,产原材料、产件或服务件、装配等。
1、公司战略分析报告;
2、经营计划;
3、经营经营计划完成结果(质量目标及过程指标、部门业务计划完成情况考核);
4、相关方需求与期望应对措施表;
5、绩效指标策划表;
6、过程风险与机遇识别评价及应对措施表;
7、质量方针、社会责任方针;
8、应急计划及应急预案;
9、体系变更记录。
对采购过程、生产过程、交付过程、顾客反馈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评价和处置;若关键零部件的安全性、环保性不满足规定要求,不允许让步接收。 "1、在产品实现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合格品,应明确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管理和产品追溯控制。对进货/在制品/成品在检验、试验、工艺监测、搬运、储存等活动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含可疑产品),应及时评审、隔离、标识、处置,必要时可由主管部门做出停线处理。
2、对于安全项或法规项产品,以及关重过程,出现不合格时,不能作让步接收处理。" "1、查阅不合格品台帐、检验记录、质量目标数据等,是否协调一致;
2、查看处置方式,是否合理,法规件不允许让步接收。"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8.3不合格品控制
进货检验时发现的不合格品应有记录、8D报告、供应商业绩评价、整改报告、问题关闭报告 7.4.3采购产品的验证8.3不合格品控制
不合格品台帐(按月统计) 8.3不合格品控制
《让步接收管理办法》(安全性、环保性不满足规定要求,不允许让步接收) 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8.3不合格品控制
让步接收记录、执行情况 7.4.3采购产品的验证8.3不合格品控制
生产现场设置不合格品处置区域、不合格品标识 7.5.3标识和可追溯性;8.3不合格品控制
APQP 阶段:
建立多方论证小组即APQP 小组
小组成员包括工程部、品质部、管理部、采购部、业务部等部门人员组成。确定一个组长,主要负责全面工作,确定每一个组员的角色和职责。明确小组成员之间的接口以及保证他们之间的沟通。
组长组织小组成员定期召开会议,识别顾客需要、期望和要求,使用多方论证的方法解决问题。
形成时间进度表:
APQP 小组考虑产品的类型、复杂性和顾客的期望,制定进度计划。
小组成员都应在每一事项、措施和进度上取得一致意见,进度图表列出任务、安排和其他事项,每一事项具备“起始”和“完成”日期,并记录进展的实际点,以起到支持项目监测的作用。
缺陷预防由产品和制造工程同步进行的同步工程来推进,APQP小组有责任确保其进度符合或提前于顾客进度计划。
产品保证计划-可行性评审报告:
产品保证计划将设计目标转化为设计要求。APQP 小组依据顾客的需要、期望和要求制定产品保证计划,可包括以下措施:
概述项目要求:
确定可靠性、耐久性和分配目标;
评定新技术、复杂性、材料、应用、环境、包装、服务和制造要求或其它任何会给项目带来风险的因素;
制定初始工程标准要求。
初始材料清单:APQP 小组应在产品/过程设想的基础上制定一份初始材料清单,并包括确定供应商的名单。
初始过程流程图:APQP 小组根据产品/过程设想和初始材料清单用过程流程图来描述预期的制造过程。
管理者支持:APQP 小组应在每一产品质量策划阶段结束时应将新情况报告给管理代表,并获得管理者代表的承诺和支持。
条 为规范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乘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联资料:行政法规共1部 部委规章共1部
*二条 在*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乘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乘用车产品,包括轿车和其他乘用车(但不包括乘用车),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2.1.1.1款至*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其他乘用车,包括运动型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含短头乘用车)。
*五条 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见《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2,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适当简化,具体见《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3)。
1、年度培训计划;
2、培训签到及记录表;
3、能力矩阵图;
4、岗位证书;
5、员工满意度调查报告;
6、绩效考核结果;
7、训练有素的员工;
8、相关方需求与期望;
9、相关方信息交流计划;
10、安全学习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