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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对公司现有的食品防护计划进行审核,以发现各个部门在食品防护方面的不足,及时纠正,杜绝隐患。
2.范围:物理设施-如何对于工厂各个场所的出入权限进行管理(陌生人、参观者、承包商、物流、出入丢失等)、员工-与安保有关的行为方式、用于生产过程控制的电脑系统进行控制等信息安全、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接受和管控、生产运作(空气和水电的防护)的管理、成品储藏、供应链、实验室安全等。
3.频率:
每年进行一次自审,管理层对自审结果进行评估。
4.食品防护负责人:
杜雄杰
5、自审内容:
5.1、厂区环境设施**及出入管理。
5.2、供电、供水设施及管理。
5.3、原材料入厂检验及贮存。
5.4、成品安全控制。
5.5、化学物品控制。
5.6、员工背景及。
5.7、生产区域进出人员的管理。
5.8、空气的管理。
5.9、用于生产过程控制的电脑系统。
6、通过自审确定需要改进的部分。
7.纠偏措施
针对自审发现的问题,填写审核报告,对不足的地方进行改进并采取纠偏措施,标注完成时间。
8.重新验证
对改进的项目及完成时间针对性的进行验证,直到符合相关的防护程序。
制定工艺流程图
应制定包括每一种产品、产品类别或流程的流程图。此应囊括 HACCP 或食品安全计划范围内食品加工的各个方面,从原材料收货到加工、贮藏和分销。作为指南,此应包括,但不于以下各项:
• 厂区平面图和设备布局图
• 原材料,包括引进的设施和其他接触材料(如水、包装材料)
• 各加工步骤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 外包加工和分包工作
• 潜在的加工延迟
• 返工和再利用
• 低风险/高风险/高关注区的隔离
• 成品、中间品/半成品、副产品和废品。
所有相关人员,包括机构提供的工作人员、临时工和承包商,均应在开始工作之前接受适当的培训,而且在整个工作期间应受到充分的监督。
在人员从事涉及临界控制点的活动的情况下,应实行相关的培训和能力评估。
工厂应制定相关人员培训需要的成文计划。作为低要求,这些计划应包括:
• 对特定岗位必要能力的识别
• 提供培训或其他措施,以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能力
• 对培训效果的审查
• 以适合学员的语言提供培训。
所有相关人员,包括、机构提供的工作人员、临时工和承包商,均应接受一般原意识培训,而且还应接受有关工厂原操作规程的培训。
所有相关人员(包括机构提供的相关工作人员、临时工和承包商)均应接受过关于工厂的贴标签和包装流程的培训,这些流程旨在确保对产品进行正确标示和包装。
应提供所有培训的记录。作为低要求,这应包括:
• 学员的姓名和点名册
• 培训的日期和用时
• 标题或课程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
• 培训提供者
• 对于内部课程,要说明培训时使用的材料、工作说明或规程。
在由机构代表公司进行培训的情况下,应提供培训的记录。
公司应对其员工的能力进行例行审查。公司应视具体情况提供相关的培训。这可以课堂培训、进修培训、训练、或在职培训等形式进行。
应为建筑物、厂房和所有设备执行并维护成文的保洁规程。对加工设备和食品接触表面的保洁规程起码应涵盖:
• 保洁的责任
• 要保洁的项目/区域
• 保洁的频率
• 保洁的方法,包括必要时拆解设备进行保洁
• 保洁化学剂及浓度
• 要使用的保洁材料
• 保洁记录和验证责任。
保洁的频率和方法应以风险为基础。
应实施规程,以确保达到相关的保洁标准。
对于食品接触表面和加工设备,应确定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保洁效果的限值。这些限值应以与产品或加工区域有关的潜在危害(如微生物、原、异物污染或产品对产品的污染)为基础。因此,应根据情况通过外观目测、ATP 生物发光技术(参见词汇表)、微生物测试、原测试或化学测试确定可接
受的保洁水平。
工厂应确定当监测到的结果**过可接受的限值时需要采取的纠正措施。
在保洁规程是已确定的控制特定危害风险的前提方案的一部分的情况下,应对保洁和消毒的规程及频率进行验证且保持纪录。这应包括源自食品接触表面化学残留的风险。
应提供进行保洁所需的资源。在有必要拆解设备进行保洁或进入大型设备内部进行保洁的情况下,应对此排定适当的日期,而且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将日期排定在非生产期间。应对保洁员工进行充分的培训,或者在需要进入设备内进行保洁的情况下,提供工程支持。
在将设备重新投入生产之前应对设备的干净程度进行检查。应对保洁的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包括目测、分析和微生物检查,而且应用于识别保洁操作的发展趋势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推动改进。
保洁设备应:
• 按卫生标准设计且适合相应的目的
• 对于其预期用途进行适当的识别(如颜色编码或标签)
• 以卫生的方式进行清洁和贮存,以防止污染。
公司应制定成文的供应商审批规程,以确定对每种贸易产品的供应商和生产商/加工商进行初始和后续审批的流程。规程的要求应以风险评估的结果为基础,并包括对以下各项的考虑:
• 产品的性质与相关风险
• 客户的具体要求
• 产品销售国或进口国的法律要求
• 来源或原产国
• 掺假或冒牌的潜在风险
• 供应链中(直至公司收货环节)存在的潜在风险
• 产品的身份(即客户自有或产品)。
公司应为产品生产商的初始和后续审批制定规程。审批规程应基于风险,并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
• 对适用的 BRC《**标准》或以 GFSI 为基准之标准的有效认证。认证范围应包括所购买的产品
• 供应商审核,范围包括产品安全、可追溯性、HACCP 审核和良好操作规范,且由经验丰富且有证据合格的产品安全审核员执行审核。若供应商审核由*二或第三方完成,公司应能够:
• 审核员的资质
• 确认审核范围包括产品安全、可追溯性、HACCP 审核和良好操作规范
• 获取一份完整的审核报告并进行评估
或
• 如果提供了一份有效的基于风险的正当理由说明,且供应商被评估为只具有低风险,也可以使用一分填好的供应商问卷作为初始审批之用。调查问卷的范围应包括产品安全、可追溯性、HACCP 审核和良好操作规范,且经过了一名可有能力的人员的审查和验证。
应保存对生产商/包装商的审批过程的记录,包括审核报告或经验证的证书来确认提供交易产品的生产/包装工厂的产品安全状态。应制定审核流程,并记录在生产/包装工厂识别出任何可能影响公司所经销食品的潜在问题后的跟进措施。
应制定对生产/包装工厂进行后续审核的流程,流程应基于风险,并使用明确的绩效参数,可包括投诉、任何产品测试的结果、警告/警报、客户拒收或反馈意见。流程应完整执行。
在审批通过是基于调查问卷的情况下,应至少每 3 年重新审批一次,而且供应商必须在此期间通知工厂任何重大变化,包括认证状态的任何变化。
应保存评估记录。
《综合管理体系手册》是公司综合管理体系的法规性文件,是公司建立并实施综合管理体系的纲领和行为行动准则。阐述了公司的综合管理方针、目标,并对综合管理体系的过程顺序和相互作用进行了描述;本手册对内是公司综合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规范公司持续改进的纲领性文件,为综合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对外是证实公司有能力稳定地提供满足客户和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产品的证实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