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审定和发证
3.5.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寄(送)审查机构。
3.5.2?审查机构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
3.5.3?审查机构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企业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审查意见书》、《审查报告书》原件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
3.5.4审查机构应当将企业的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
3.5.5审查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查,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3.5.6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4?产品抽样与检验
3.4.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根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见4.4.1),抽、封样品,填写《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4.2?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机构、企业、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3.4.3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4.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为了贯彻执行《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和产品标准要求,加强对质量安全管理活动的**,在本公司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特任命??先生为本公司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并赋予如下职责和权限:
1)?负责本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处理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问题;
2)?负责向总经理报告质量安全管理活动的业绩和任何改进的需求;
负责在公司内部提高满足法律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负责就质量安全管理活动及生产许可证申证事宜等与外部的联络、沟通。
3.1??申请和受理
3.1.1?申请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3.1.1.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1.1.4?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3.1.1.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1.1.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1.1.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3.1.2.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3.1.2.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3?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3.1.2.4?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3.1.2.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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