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进入车间(部门)施工前,施工人员必须与车间(部门)**或生产调度进行联系,严格按照施工维修前定下的要求(如施工维修时间、施工维修内容及相关安全措施等)进行。
4.2 车间(部门)**、生产调度、维修部门负责人应做好如下检查:
4.2.1 检修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器具。
4.2.2 维修现场宜设立必要的围蔽,使生产和施工现场分开,并挂上必要的警示标志。
4.3 维修过程中需要架设临时电源线、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密闭场所)作业等危险作业,必须按公司相应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并按要求做好各种防范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
4.4 维修过程中需要停止运行的设备和管道,必须由运行人员进行相应的操作并在断开的电源开关上挂上“禁止合闸”禁示牌,在关闭的阀门上挂上“禁止开启”禁示牌,施工人员负责检查、验收。运行人员对进行的停电、关阀门、挂牌等操作要在交班簿中记录清楚。对高压用电设备的操作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票》制度。
4.5 维修过程中需要临时动用消防器材,应向消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动用。
4.6 在公司停产维修过程中,对一经来电、来汽、来料等均会影响到维修人员安全的设备设施,要严格执行停电(关阀门)挂牌工作。未进行此操作的设备设施均视为在用,维修人员不能随意对该设备设施进行拆、装卸等维修作业。
4.7 当维修期间中断作业,在重新进行维修作业前,维修人员必须对所有防护措施(如停电、停汽挂警示牌等)进行重新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才能继续作业。
4.8 维修过程中有特种作业项目(如电气维修、焊割等),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质。
4.9 维修过程中需架设的排栅、脚手架必须牢固、可靠。能承受所支承的物品和人员的重量。排栅、脚手架的上部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护栏。排栅、脚手架由施工人员负责检查确认。
4.10 对于有较大危险性的维修现场必须通知有关部门,并有公司安技部门、施工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在场进行监督。
4.11 维修现场的物品堆放必须遵守公司有关规定,经车间(部门)同意后按安全方式**整齐堆放,并留有安全通道。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堆放必须报消防部门、安技部门,经同意并悬挂相应的警示牌后,方能堆放。
4.12 维修过程中要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做到文明施工。非维修用物品不能带进施工现场。无用物料必须在*地点堆放,并定期运走。
4.13 使用部门对已维修好的设备设施,在使用前必须进行细致的检查,确保人员及相关工具物料已撤离、清理,作业现场、设备设施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后,才能恢复使用。
4.5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按公司要求经认可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并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后,持体检资料到人事部办理入职手续。对将要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新员工执行《*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需经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医院进行相应有毒有害因素方面的体检,合格后方能安排到相应有毒有害因素的岗位工作。
4.6 不宜招用疑似或患有职业病的新员工到患有相应职业危害的岗位工作。对疑似和患有职业病的在职员工,应及时调离相应职业危害岗位,由用工部门和人事部实施;工程部、人事部健康管理员监督。
4.7 患有如下作业禁忌症的人员禁止从事相应的作业:
4.7.1 较重体力劳动人员如(搬运、开浆工序等)禁忌症: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严重关节炎、手脚残废、严重贫血。
4.7.2 高处作业人员禁忌症:癫痫病、精神病、美尼尔氏症、高血压、心脏病、严重关节炎、手脚残废、严重贫血。
4.7.3 接触粉尘作业人员禁忌症: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显着影响肺功能的胸部疾病。
4.7.4 高温作业人员禁忌症:凡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性肺结核;肝脏疾病;肾脏病;肥胖病;贫血;急性传染病;**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重病后恢复期及体弱者。
4.1 特种作业人员及其证件安全管理制度
4.1.1 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即电气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电梯作业(驾驶和维修)、压力容器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
4.1.2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没有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实践经验。
4.1.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知识,必须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参加由有资质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持有地、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方能上岗独立操作合格证批准范围内的特种作业。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证**期或**出合格证批准范围者,不得上岗独立操作相应的特殊设备。
4.1.4 特种作业人员的送外培训考证和定期复审工作,由工程部负责组织落实。
4.1.5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有特种作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有禁忌症的特种作业,由用人部门和劳资人事部门进行调岗。
4.1.6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4.1.7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的复审和换证工作。
4.1.8 新员工如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在“三级”安全教育前,持操作证到工程部办理登记、查验工作。
4.1 为**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司职工获得医疗救治,促进公司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防止瞒报或虚报工伤(含职业病注,下同)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4.2 广大员工应贯彻“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4.3 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
4.3.1 工程部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事故;牵头组织进行工伤确认和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处理;办理工伤确认手续。协同做好工伤**、办理工伤医疗终结、劳动能力鉴定和有关工伤补偿事项。
4.3.2 人事部负责工伤职工**;办理工伤医疗终结、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和有关工伤补偿事项
4.3.3 事故发生部门协同做好4.3.1、4.3.2和对伤者及家属的慰问工作。
4.3.4 工会组织负责对职工工伤确认和**实施监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工伤确认、**和对伤者及其家属的慰问工作。
4.3.5 工伤事故证明人和知情人应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过程。工伤职工所在班组人员应协助保护事故现场。
4.4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认定为工伤:
4.4.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4.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4.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4.4 患职业病的。
4.4.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4.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注。
4.4.7 市级及以上工伤保险部门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
4.5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视同工伤:
4.5.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5.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5.3 职工在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4.5.4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饭堂就餐造成的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并经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5.5 公司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3.1 品质部负责对公司适用于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归档工作。(电子版)
3.2 安全部门负责收集、更新、归档如下档案。
3.2.1 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仅收集、更新)。
3.2.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2.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网络。
3.2.4 项目职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验收审批报告。
3.2.5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投入计划。
3.2.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月活动、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3.2.7 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证件。
3.2.8 安全会议纪要、安全检查记录和隐患排查记录;事故隐患登记整改和防范措施。
3.2.9 特种设备设施台帐、使用合格证和检测记录;电梯维保记录。
3.2.10 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和控制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
3.2.11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电子版)。
3.2.12 职业卫生监测、防雷设施检测。
3.2.13 违章记录及安全奖惩(电子版)。
3.2.14 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3.2.15 工伤(含职业病)事故档案。
3.3 人事部门负责:安全教育、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收集、归档。
3.4 消防部门负责:防火工作档案、消防器材档案以及自动灭火装置的维保记录等的收集、更新、归档。
3.5 工程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检修检测,起重机械维保记录收集、更新、归档。
3.6 电气管理部门:负责电气仪表(含电动工具)检修检测记录收集、更新、归档。
3.7 行政医疗部门:负责员工健康档案的收集、更新、归档。
3.8 经营部门负责设帐统计安全投入并归档。
3.9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日检、周检记录等与本部门有关的各种安全档案。
4.5 遇下列情况要慢速行驶:
4.5.1 过地磅。
4.5.2 出入仓要慢。
4.5.3 通过叉路口、车间、仓库门口要慢。
4.5.4 道路狭窄、死角位要慢。
4.5.5 转弯要慢。
4.5.6 会车要慢。
4.5.7 载运贵重、易碎、危险品要慢。
4.5.8 将到装卸作业点要慢。
4.6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以内、特大雷暴雨应停止行驶,并将车停靠在安全的地方。
4.7 行驶中司机听到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应尽快停车。
4.8 公司内严禁**车和两车并排行驶。前后车距不应少于10米。
4.9 车辆未停稳前,禁止上下人员。货车随车的装卸人员只可坐在驾驶室内(禁止儿童随车进入厂区),货厢严禁乘载人员(含移场装卸货物),驾驶室禁止**员。货车行驶中,要关紧车门。
4.10 车辆要靠道路右侧行驶,会车时要减速或停车让路;空车让重车;大车让小车;速度慢的车让速度快的车;转弯车让直行车。行驶在靠近人纸涌道路的车辆,除会车和其它特殊原因外,必须按道路标志线行驶。
4.11 车辆倒车前,必须先查明车辆周围情况,有人或障碍物时,严禁倒车。倒车应先鸣笛,车外设人监护,时速不得**过3公里。
4.12 货车停放时,必须熄火、拉好手刹;停车后,至少有一个车轮前后放置止步器,车后板与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少于0.5米;与一般货物间不少于1米;与易滚动货物间不少于2米。
4.13 车厢侧板、后栏板要完好、栓牢。货物必须平稳地放置车厢内,且捆扎牢固。货车货物高度离地一般不宜**过4米,高出车厢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捆绑牢固。装载槽罐或可移动的货物时,应用绳索牢固地捆绑在车厢栏杆上。
4.14 装载的货物长度**过后栏板时,货物不得遮挡车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且设置警示标志。
4.15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方能进入公司。
4.16 任何车辆不得随意在公司内停放。车辆禁止停放在消防器材前、电房前、仓库门口前、交叉路口以及妨碍交通和人员作业的地方。本公司运输车辆应停放在*的停车位内。外来车辆不宜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需要停放的,应经运输管理部门同意。
4.1 仓库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内禁止用可燃材料搭建阁楼。仓库门窗应完好。
4.2 仓库内禁止设办公室、工场、休息室和住人;与仓库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4.3 仓管员应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和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方法,做好仓库的安全消防工作。
4.4 仓管员应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夜间应*人员对仓库进行定时巡逻。
4.5 仓库内的物品存放要分类分堆,每堆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堆垛之间的通道不少于1米,堆与墙间间距不少于0.5米,堆与**(梁)、柱的间距不少于0.3米
4.6 货物堆放要整齐、牢固。货物要依照规定的形式及高度堆放,禁止单栋堆放,提防物品倾泻或操作者从高处坠落。堆放的货物应无倾斜现象,如发现倾斜应翻堆叠好。淀粉叠高不能**过18袋(小包装)。有标志线的地方,存放的物品禁止**出标志线,以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和通道。
4.7 各种横放的桶、钢管等易于滚动的物品,应有防止货物滚动的措施,如放三角木垫等。
4.8 仓库内禁止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固定照明灯具的铅垂线与储存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少于0.5米。使用日光灯照明时,禁止将镇流器放在库内。使用白炽灯照明时,功率不准**过60瓦。
4.9 仓库内的配电线路,必须符合规范,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4.10 仓库内一般不宜安装除照明外的其他电气设备、设施,确实需要时,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装设。电动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库房内禁止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4.11 仓库严禁烟火。仓库的防雷装置,应按规定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4.12 在淀粉仓空间飞扬的淀粉尘浓度不宜过浓,否则应停止作业。淀粉仓应定期清扫附于照明灯具、墙壁、门窗、天花等的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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