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进入车间(部门)施工前,施工人员必须与车间(部门)**或生产调度进行联系,严格按照施工维修前定下的要求(如施工维修时间、施工维修内容及相关安全措施等)进行。
4.2 车间(部门)**、生产调度、维修部门负责人应做好如下检查:
4.2.1 检修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器具。
4.2.2 维修现场宜设立必要的围蔽,使生产和施工现场分开,并挂上必要的警示标志。
4.3 维修过程中需要架设临时电源线、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密闭场所)作业等危险作业,必须按公司相应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并按要求做好各种防范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
4.4 维修过程中需要停止运行的设备和管道,必须由运行人员进行相应的操作并在断开的电源开关上挂上“禁止合闸”禁示牌,在关闭的阀门上挂上“禁止开启”禁示牌,施工人员负责检查、验收。运行人员对进行的停电、关阀门、挂牌等操作要在交班簿中记录清楚。对高压用电设备的操作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票》制度。
4.5 维修过程中需要临时动用消防器材,应向消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动用。
4.6 在公司停产维修过程中,对一经来电、来汽、来料等均会影响到维修人员安全的设备设施,要严格执行停电(关阀门)挂牌工作。未进行此操作的设备设施均视为在用,维修人员不能随意对该设备设施进行拆、装卸等维修作业。
4.7 当维修期间中断作业,在重新进行维修作业前,维修人员必须对所有防护措施(如停电、停汽挂警示牌等)进行重新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才能继续作业。
4.8 维修过程中有特种作业项目(如电气维修、焊割等),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质。
4.9 维修过程中需架设的排栅、脚手架必须牢固、可靠。能承受所支承的物品和人员的重量。排栅、脚手架的上部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护栏。排栅、脚手架由施工人员负责检查确认。
4.10 对于有较大危险性的维修现场必须通知有关部门,并有公司安技部门、施工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在场进行监督。
4.11 维修现场的物品堆放必须遵守公司有关规定,经车间(部门)同意后按安全方式**整齐堆放,并留有安全通道。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堆放必须报消防部门、安技部门,经同意并悬挂相应的警示牌后,方能堆放。
4.12 维修过程中要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做到文明施工。非维修用物品不能带进施工现场。无用物料必须在*地点堆放,并定期运走。
4.13 使用部门对已维修好的设备设施,在使用前必须进行细致的检查,确保人员及相关工具物料已撤离、清理,作业现场、设备设施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后,才能恢复使用。
4.2.1 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行职责,不得偏袒徇私。
4.2.2 值勤时和蔼严正,不卑不亢。
4.2.3 值勤时应按规定,着装整齐,配带应急及防身器具。
4.2.4 值勤中应时刻提高警惕,遇到重大灾变时,应临危不乱,沉着冷静,按预定程序处置。
4.2.5 值勤中应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书报、睡觉等失职情况。
4.2.6 应熟记公司内各重点防范部位、水、电、仓库、门锁、摄像监控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以便遇突发事件时能及时处置。
4.2.7 对进出公司人、物、车辆按制度进行管理,对未办理进出公司手续者,一概不准进出,并**禁止携(夹)带违禁品入公司,除公司生产所需原料外对危险或易燃易爆品应严禁携入。
4.2.8 应遵照巡逻路线按时(1小时1次)或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时对重点防范部位和其它各处进行巡逻。
4.2.9 交换班时,应将值勤中巡逻各点和监视器反映情况或所见重要事项,以及巡逻时间等登入“值班记录簿”,并将注意事项交代清楚。
4.1 为**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司职工获得医疗救治,促进公司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防止瞒报或虚报工伤(含职业病注,下同)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4.2 广大员工应贯彻“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4.3 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
4.3.1 工程部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事故;牵头组织进行工伤确认和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处理;办理工伤确认手续。协同做好工伤**、办理工伤医疗终结、劳动能力鉴定和有关工伤补偿事项。
4.3.2 人事部负责工伤职工**;办理工伤医疗终结、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和有关工伤补偿事项
4.3.3 事故发生部门协同做好4.3.1、4.3.2和对伤者及家属的慰问工作。
4.3.4 工会组织负责对职工工伤确认和**实施监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工伤确认、**和对伤者及其家属的慰问工作。
4.3.5 工伤事故证明人和知情人应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过程。工伤职工所在班组人员应协助保护事故现场。
4.4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认定为工伤:
4.4.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4.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4.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4.4 患职业病的。
4.4.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4.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注。
4.4.7 市级及以上工伤保险部门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
4.5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视同工伤:
4.5.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5.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5.3 职工在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4.5.4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饭堂就餐造成的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并经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5.5 公司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4.1 仓库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内禁止用可燃材料搭建阁楼。仓库门窗应完好。
4.2 仓库内禁止设办公室、工场、休息室和住人;与仓库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4.3 仓管员应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和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方法,做好仓库的安全消防工作。
4.4 仓管员应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夜间应*人员对仓库进行定时巡逻。
4.5 仓库内的物品存放要分类分堆,每堆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堆垛之间的通道不少于1米,堆与墙间间距不少于0.5米,堆与**(梁)、柱的间距不少于0.3米
4.6 货物堆放要整齐、牢固。货物要依照规定的形式及高度堆放,禁止单栋堆放,提防物品倾泻或操作者从高处坠落。堆放的货物应无倾斜现象,如发现倾斜应翻堆叠好。淀粉叠高不能**过18袋(小包装)。有标志线的地方,存放的物品禁止**出标志线,以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和通道。
4.7 各种横放的桶、钢管等易于滚动的物品,应有防止货物滚动的措施,如放三角木垫等。
4.8 仓库内禁止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固定照明灯具的铅垂线与储存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少于0.5米。使用日光灯照明时,禁止将镇流器放在库内。使用白炽灯照明时,功率不准**过60瓦。
4.9 仓库内的配电线路,必须符合规范,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4.10 仓库内一般不宜安装除照明外的其他电气设备、设施,确实需要时,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装设。电动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库房内禁止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4.11 仓库严禁烟火。仓库的防雷装置,应按规定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4.12 在淀粉仓空间飞扬的淀粉尘浓度不宜过浓,否则应停止作业。淀粉仓应定期清扫附于照明灯具、墙壁、门窗、天花等的粉尘。
序号 考评要求
4.1.1 不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
4.1.22 不参加各级安全会议、安全学习、安全检查的
4.1.3 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学习迟到的。
4.1.4 进行危险作业时,没有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完善的。如动火证,有限空间,临时线,工作票等。
4.1.5 有关**在职工进行危险作业时,没有到现场指导的。
4.1.6 进行危险作业时未认真检查各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就开始作业的。
4.1.7 在危险作业时没有设人监护的。
4.1.8 违章指挥未造成严重事故的。
4.1.9 发现严重事故隐患随时发生事故,不及时报告的。
4.1.10 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4.1.11 没有及时反馈事故隐患整改信息的。
4.1.12 没有进行安全生产周检、日检的。
4.1.13 新员工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调岗员工没有进行调岗安全教育就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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