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FC数据:
►约2.58亿公顷认证林地面积依据PEFC国际认可的可持续基准加
以经营和管理,这一面积相当阿尔及利亚国土面积,或相当于
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典及英国国土面积的总和。
►•**认证森林的2/3是通过PEFC认证的。
•目前将近16000家企业通过PEFC产销监管链(CoC)认证。
•PEFC产销监管链证书占到**产销监管链证书的1/3。
•目前PEFC拥有37个国家会员,其中34个国家体系与PEFC达成
互认,与PEFC携手共同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
►•PEFC产销监管链认证(CoC)已经成为**范围内公共木材采
购政策**选择的标准,包括在英国、德国、日本,此外也受
到众多企业木材采购政策的青睐。
4.1原材料不合格
当办公室收到FSC原材料经检验不合格,采购应贴上不合格标签,并填写《不合格品处置单》,明确不合格品的处置方式。由采购执行。采购应将不合格品置于不“FSC不合格品区”防止与非FSC不合格品混淆,其处置方式有三种,一种是让步接受,办公室按《办公室控制程序》接收,*二种是拣选,办公室应在FSC入仓单与FSC库存帐本中注明收货数量、合格数量和不合格数量,*三种是退货,退货FSC原材料不入帐,验收后再退货的应有《FSC不合格品处置单》并在FSC帐本上记量退货数量。
4.2退货不合格,由顾客退货的FSC 不合格产品,业务部出具《FSC退货单》由采购进行不合格性质确认,并与顾客沟通协商处理办法,一般处理办法有返工,报废。返工的产品,由采购在《退货单》上注明,返工后再次质检,质检合格的产品再次出货,采购在《FSC退货单》上注明质检结果,结果为不合格的,由采购填写《FSC不合格品处置单》。操作工退仓,办公室按处置要求进行的报废处理。
4.3在交付后发现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时,组织应:
a) 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认证机构和所有直接受影响的客户关于确定的不合格产品,并保存通知记录。
b) 分析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c) 配合认证机构,使认证机构确认组织采取了适当的行动来纠正不符合。
4.4投诉,
如遇顾客投诉,填写《纠正预防措施报告》 ,确保收到的关于遵守FSC/COC标准的投诉得到充分的重视,包括:
a) 收到投诉的两周内告知投诉人收到投诉;
b) 3个月内调查投诉,并说明回应投诉的计划行动。如果需要更长的时间完成调查,应通知投诉者及组织的认证机构;
c) 对投诉和在此过程中发现的影响遵守认证要求的缺陷采取适当的行动;
d) 投诉已成功解决或关闭时,通知投诉者和组织的认证机构。
由业务部受理、调查投诉原因、现成相关部门进行解决并回复顾客,直至相关方满意为止,顾客投诉有退货的按4.2执行。
4.5每年办公室应将当年原材料《FSC不合格品处置单》及报废数量交采购部进行采购汇总,采购部对当年FSC生产总量与报废数量进行抵扣,获得当年实际采购数量和原材料报废数量。生产部应将当年生产总量和生产部FSC报废数量进行汇总和抵扣,获得当年实际入仓总量。办公室同时应将当年出货总量和退货及其处置总量进行核对,获得当年实际销售总量。同时采购,生产和销售的FSC产品应当在数据上保持连续性和合理性,如有数据不符,则三个部门应进行核查,直到数量准确为止。
由外贸业务员负责跟进FSC产品出口所需的出口备案许可证\海关备案\足额按时缴交关税凭证,负责维护去处理出口过程中涉及交付、运输、保险、商检、结汇的各项单据、证书,对其进行审证、制单、审单、交单与归档等—系列业务活动。
4.2出口质量保证
由质检员在生产的较终阶段对出口认证产品在生产线上进行全检,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按出口产品例行检验规程执行。并做好例行检验记录。
4.3 出口产品复查
本公司依据海关产品出口检测要求编制FSC认证产品的出口检验规程,规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抽样频次及判定等。若无能力完成之项目则委托试验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自行进行的确认检验应做好确认检验记录,总结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直到产品合格。
4.4对例行抽查和确认检验发现不合格品,要做出明显标识,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4.5在例行抽查和确认检验发现不合格品率接近公司规定值时或者不符合FSC产品出口规定,检验员应根椐情况及时通知操作者注意加强控制;当不合格品率**过规定值,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报告上层**处理。
每月外贸业务部应将当月合格的FCS产品出口数据进行汇总收集,同时仓库也应当将当月做为FSC出口产品出厂的产品数据进行汇总提交,二者数据进行及时比对,核定出当月不合格品数量以及问题所在。由质检做出不合格品问题书面报告提交生产部,由生产品内部处理和操作找出解决办法,以求保持对生产和销售的FSC产品的合格率及效率。
PART II: Systems for controlling FSC claims - FSC声明的控制体
系
1. Transfer system - 转换体系
2. Percentage system – 百分比体系
3. Credit system - 信用体系
PART III: Labelling - 标签
1. General labelling requirements - 标签的总体要求
2. Eligibility for labelling - 合适的标签
PART IV: Supplementary Requirements - 附加要求
1. Outsourcing – 外包
2. Minor components - 微量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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