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人力资源配置
4.1.1 行政部根据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结合公司的具体要求,与相关部门共同编制“职务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范围、职责、权限和任职条件,任职条件可包含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的要求,并报公司总裁批准后实施。
4.1.2 因应公司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和发展需要,新增岗位和需对原有岗位职责、权限及任职要求有调整时,行政部应重新组织制订/修改“职务说明书”,以确保人员能力持续符合要求。
4.1.3 职务说明书编制审批流程:部门经理→HR经理→厂长→总裁
4.1.4 行政部按“职务说明书”配备各岗位人员。
4.2 人员招聘
4.2.1 各部门经理依所公司组织架构和实际运作需要增补人员时,应填写“员工需求增补表”向行政部提出申请(提**个月),员工需求增补表应明确增补人员岗位及其任职要求。
4.2.2 行政部确认后制定招聘计划并提交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2.3 行政部拟招聘的岗位、人数,依据“职务说明书”的入职要求,通过、职业介绍所、公司内部公告栏等各种途径发布招聘信息,实施招聘。
4.3 应聘面试
4.3.1 人员应聘时,行政部应要求其按公司规定填写“员工应聘登记表”,行政部初步面试合格后,由用人部门主管进行复试。
4.3.2 复试合格,行政部及用人部门须在“面试评估及录用审批表”上记录初复试结果。
4.3.3 面试流程
1)*生产员工:普工招聘负责人→车间主任→部门经理→厂长
2)基层管理人员:行政部经理→直属部门主管、经理→厂长→总经理/总裁
3)车间/部门主管(主任):HR经理→用人部门经理→厂长→总经理/总裁
4)部门经理及以上:行政部经理→厂长→总经理/总裁
4.3.4 面试通过后,由行政部通知应聘人员,应告知其公司关于试用期及其薪资待遇要求(见集团公司“关于招聘、入职、离职审批流程管理规定”),双方认可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4.4 试用转正
4.4.1 试用期内,部门主管/经理应按公司培训要求进行培训,并注意考察、记录新员工工作表现、能力。
4.4.2 对可能接触公司生产过程产品人员,应由公司在上岗前统一办理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以避免影响产品质量卫生及安全要求。
4.4.3 试用期满后,由用人部门依公司转正制度及流程对其进行考核,达到录用标准/能胜任所属岗位工作时,申请转正;达到不要求的给予劝退,并办理离职手续。
4.5 人员培训策划
4.5.1 公司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所有新入职人员均须接受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职培训由部门经理/行政部依公司发展规划和部门实际需求提出并实施。
4.5.2 需要进行人员培训的时机
1)新进员工上岗前、内部员工转岗时
2)新产品制作、采用新技术、设备、工艺或流程时
3)相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相关方要求发生变化时
4)公司内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要求发生变化时,包含但不仅于重要环境因素、运行控制措施、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应急预案等
5)出现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不符合时
6)依公司发展规划,包含对人才储备、员工个人生源规划而进行能力提高方面的培训
7)其他公司/部门认为需进行培训的时候
4.5.3 培训方式分内训和外训两种,由行政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公司内部培训资源确定,报总经理/总裁批准后实施。
4.5.4 岗前培训内容
1)企业基础教育。包括公司概况、员工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公司管理方针/目标、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基础知识等。由行政部统一组织实施。
2)部门基础教育。包括与本部门有关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程序、规章制度等。由所在部门经理组织进行。
3)岗位技能培训。包括与其具体岗位工作有关的产品知识、设备、工艺操作规程及紧急情况的应变措施等,由车间主管组织进行。
4.5.5 在职培训内容
1)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意识、管理方针、相关的职责和目标
2)适用文件、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及相关方要求,包含公司承诺实施的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3)岗位技能、专业知识培训
4.6 培训实施
4.6.1 各部门依实际需要,在上年年底编制部门“培训申请表”报行政人事部。
4.6.2 行政部综合各部门培训需求和公司发展规划,编制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受训对象、培训内容、考核方式等内容。
4.6.3各部门依年度培训计划实施培训,每次培训均须填写“培训记录表”,参训人数签到,并由培训讲师或行政部进行考核,评价是否达到培训目的。如有受训人员考核不合格情况,则应视情况采取再次培训或调整岗位以确保人员能力满足要求。
4.6.4 培训考核方式:课堂提问、书面考核、实际操作考核、工作表现考核,依据培训内容,由培训讲师和行政部确定培训考核方式。
4.6.4培训结束后由行政部收集“培训记录表”、培训课件/资料、培训过程照片、培训考核记录等资料归档以作为人员能力满足要求的证据。
4.6.5 特种作业人员(如驾驶员、电工、焊工、司炉工、安全管理人员等)培训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均需持证上岗,按相关规定接受定期再教育,由行政部进行提醒和监督,确保证件按规定年检/审,保持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证过期失效未重新办理新证的,不得再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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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手册所用的用语,遵从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标准的定义。
除此以外,在本公司内部使用的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1总经理
是公司的经营代表,对公司健康与安全相关所有活动负全面责任的较高管理者。
3.2健康与安全管理者代表
由总经理任命,总括公司健康与安全业务的管理责任者。
3.3健康与安全事业计划
在决定整体经营的年度计划(含必要资源)中,与健康与安全问题和活动有关部分,
称健康与安全事业计划。在总经理批准后,在职能部门实施。
3.4重大危险——是指组织通过危险评价,确定的不可容许或不可接受的危险。
3.5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与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3.6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7五同时
指企业各级**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8.三违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据统计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三违”造成的。
3.9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级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厂级教育是指新人厂工人在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岗位之前,由厂级安全部门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车间教育是指新工人从厂部分配到车间后,再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班组教育是指新工人进人工作岗位以前的教育。
3.10轻伤事故——因工受伤后歇工在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内,但不够重伤的事故。
3.11重伤事故——因工受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事故。
3.12死亡事故——指发生事故当时死亡和负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包括10人)。
事故。
3.13非伤亡事故——指发生事故后只造成财产损失而末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
3.14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因素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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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生活**、经济补偿的权利。
a) 发生事故由行政部确认为工伤后,受伤人员的抢救、转院及赴外地**、护理、伤害程度的鉴定,休工天数和旧伤复发的诊断均由集团公司卫生部门负责。上述情况的诊断结果一律由集团公司卫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为最后依据。
b) 负伤休工六个月以上者,伤愈复工时带着公司职工医院办理的准许上班手续到行政部进行复工安全教育,持复工教育卡片方能回岗工作,否则不准上岗。
c)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由本人申请、行政部开具证明,持有关客观检查材料(化验单、X光片、病历),工伤事故报告书《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等到保定市职业病专科医院检查。
d)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检查费先由本人垫付,评上等级后凭单据给予报销,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e) 受伤职工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手续由市场部负责办理。
5.5 工伤保险机构*医院
发生工伤后应到工伤保险机构*医院进行**,否则费用自理。
5.6 事故现场处理
a)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部门必须*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特别是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现场未经行政部现场勘察、鉴定和许可,不得冲洗、擦拭和挪动。
b)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挪动现场物体时,发生事故部门必须做好现场标志并同时绘出事故现场简图,标明现场物体、物证位置,做好书面记录。
c) 对事故现场、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等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物件、物证应利用摄影、摄像以提供完整的信息内容。
5.7 工伤事故调查、分析
a) 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进行。各级部门要建立事故档案,做好事故统计工作。
b) 一般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
c) 重伤、重大未遂伤害事故,由公司“安委会”或由其*的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分析。
d) 重伤三人以上及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及检察院组织
调查分析,公司行政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协助进行。
e) 事故调查应包括:
物证的搜集——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受害人和致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工龄、本工种工龄和接受安全教育的情况等。
发生事故前受害人和致害人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和位置、设备、设施的性能和工作状况。
证人材料的搜集。
其它与事故致因有关的设计、工艺、工作指令、规章制度、工作环境、使用材料等细节和因素。
f) 事故分析应包括:
直接原因: 按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规定。
间接原因: 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技术操作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的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
g) 事故责任分析应包括: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
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
在直接责任者和**责任者中根据其在发生事故的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5.8事故处理
a) 发生工伤事故,应按事故严重程度、情节轻重和经济损失对有关责任者应负的
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b) 一般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部审核、备案、存查。
c) 重伤、重大未遂伤害事故的责任者,由行政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d) 重伤三人以上及死亡事故的处理意见由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局、市总工会、检察院共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e) 发生工伤事故部门可**,应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得隐瞒或拖期不报。**过上报期限的或隐瞒不报的均加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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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工作步骤
危害辨识与危险评价安以下步骤进行:
a) 分单位选择服务(作业)活动或设备;
b) 识别服务(作业)活动中或设备的危害;
c) 危险的定性和定量评价;
d) 确定重大危险
4.2 危害的识别
4.2.1 危害的分类
对公司内的危害可分为五大类,即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行为性和其他类别。
4.2.2 危害识别的方法
a) 询问和交流;
b) 现场观察;
c) 查阅有关记录;
d) 获取外部信息;
e) 工作任务分析;
f) 安全检查表;
4.2.3 危险评价
进行危险评价时要考虑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状态(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的危险,通过定量评价法分析危害导致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确定危险的大小。定量评价主要采取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法。
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法用与系统危险性有关的三种因素指标值之积来评价系统人员伤亡危险的大小,这三种因素是:
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C—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
其简化公式是:D=LEC
a. 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服务或危险时间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当用概率来表示时,**不可能的事件发生的概率为0;而必然发生的事件的概率为1,但在作系统安全考虑时,**不发生事故时不可能的。所以人为地将“发生事故可能性较小”的分数定为0.1,而必然要发生的事件的分数定为10。介于这两种情况之间的情况*了若干个中间值,如表1所示。
表1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L)
分数值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10
6
3
1
0.5
0.2
0.1 完全可能
相当可能
可能,但不经常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很不可能,可以设想
较不可能
实际不可能
b. E—人体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人员或设备出现在危险环境中的事件越多,则危险性越大。规定连续暴露在此危险环境的情况定为10 ,而非常**地出现在危险环境中定为0.5。同样,将介于两者之间的各种情况规定若干个中间值,如表2所示。
表2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
分数值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10
6
3
2
1
0.5 连续暴露
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每月一次暴露
每年几次暴露
非常**地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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