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试生产
3.2.1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3.2.2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3.2.3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该产品。
3.2.4 根据**国发[2005]40号文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要求,不予受理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和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的企业申请,2005年12月2日后建设的低档纸及纸板生产企业申请时必须提供齐全的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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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搬运要求:
4.1.1使用与产品特性相适应的容器或搬运工具,防止产品损坏和变质。
4.1.2防止**高搬运,以免物品坠落。
4.1.3运输车辆必须清洁干净,卫生标准为底芭平坦、洁净、无泥沙、灰尘、铁锈、水渍、油渍、车厢内无异物异味等。装货前必须经过仓管确认。
4.1.4搬运中,注意保护产品标识,防止丢失或损坏。
4.1.5对搬运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熟悉搬运要求。机动叉车操作者需要持证上岗。
4.2产品的交付
4.2.1本公司送货时,应做到合理堆放、规格正确,不遗漏数量,不暴力装卸和野蛮运输。
4.2.2委外运输时,应对运输单位的资质能力进行验证,双方须签定运输合同或协议,明确保护产品的权责。
4.2.2运输过程中,除本公司质检部人员、国家职能部门检测员外的其他人员,禁止对产品进行开封、开箱。
4.2.3运输工具具有防雨防尘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4.2.4运输作业要防止污染,不能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装、混运。
4.2.5运输过程中,司机应注意路况,避免急停、急拐造成对产品的损坏。注意天气,对产品进行防尘、防雨、防晒管理。
4.3仓库管理员对不符和上述要求的车辆,应拒绝装卸,并通知责任部门调换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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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检验操作规程的编制
4.1.1 原辅料(包括工艺用水)、半成品(中间产品)、成品、包装材料、环境监测项目等的检验操作规程由化验员根据相关标准和仪器说明书,经审查、批准后,自生效日期起执行。
4.1.2 检验操作中使用的设备、仪器等,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操作规程不是国家标准的应进行审评或验证。
4.1.3 检验操作规程一般三年复审、修订一次。审查、批准和执行办法与制订时相同。在执行期限内确实需要修改时,审查、批准和执行办法与制定时相同。
4.2检验操作规程内容
4.2.1 检验操作规程一般包括检品名称、代号、检验项目、适用范围、原理、试剂、仪器、分析步骤、结果计算等内容。
4.2.2 标准溶液、指示液、试剂等的配制和检验操作方法可编入检验操作附录。
4.3 检验操作记录及检验报告单
4.3.1 检验操作记录为检验所得的数据、记录及运算等原始资料。一般应包括样品的名称、代号、来源、数量、批号、测试日期、检验结果、检验结论等。
4.3.2 检验结果由检验人签字、由质检部经理签字确认。检验操作记录应能准确、真实、方便地追溯被检样品的质量状况及检验情况。
4.3.3 成品检验报告单要有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和检验人员签字,由质检部经理审查签字加盖章,并建立检验台账。
4.3.4 原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报告应送质检部经理签字确认后,归入原辅料、包装材料的批档案。该档案应保存该批物料用于最后一批产品有效期后一年,以便于追溯。
4.3.5 半成品(中间体)及成品检验报告单须入产品批档案,批档案保存至餐具洗涤剂产品有效期后至少一年,以便于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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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产品保质期的确定
4.1.1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均应有保质期。
4.1.1.1 规定半成品保质期限为6个月,贮存条件:温度18-26℃,湿度45-65%。
4.1.1.2 规定成品保质期按国家规定不**过五年。
4.1.2在符合国家法规规定,产品自定保质期由质检部在留样观察的基础上提出,由总经理或其*人批准后报备。
4.2产品保质期的报备
4.2.1所有产品的保质期限必须报质检部审核后,总经理或其*人批准方可实施。
4.2.2产品保质期经质检部审核,总经理或其*人批准后实施,一般确认保质期需附留样观察数据。
4.3产品保质期的实施
4.3.1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均应在产品包装印上保质期。
4.3.2质检部应将各生产品种的保质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部,生产部以此为准在产品包装上打印。
4.4产品保质期的更改
4.4.1国家法定的产品保质期不得更改。
4.4.2生产车间确因原辅料变更需要更改工艺的必须进行小试,样品经加速试验确信达到法定保质期的方可更改工艺,并按4.2要求进行报备。
4.4.3公司自定保质期的产品在留样观察中发现有明显下降的,甚至不合格的除按《留样观察管理制度》执行外,应修改保质期。生产部应组织技术人员对该品种进行工艺攻关,确保以后生产的产品在保质期内质量稳定。
4.4.4公司自定的保质期在留样观察中比较稳定且经过三批考察**过保质期仍较稳定的,可以延长保质期,但不得**过国家法定的保质期。
4.4.5变更保质期的审批和申报备案工作同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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