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实验室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有皮肤疾患者禁止从事实验室相关工作。
4.2无关人员,未经品管部主管批准,禁止入内。
4.3实验室内禁止会客、吸烟、进食,禁止高声喧哗。不得在实验室内梳妆打扮。禁止将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书籍、物品等带入实验室。
4.4实验室应保持安静、整洁、卫生。仪器设备、样品、试剂排放整齐、位置合理。
4.5菌种、试剂、强酸强碱及贵重设备应制订专人负责保管,确保安全存放,避免流失、污染。建立健全的各种原始记录,包括检验、留样、设备使用环境等记录。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如实记录,防止被盗、丢失或误用。一但发现被盗、丢失、误用,立即向质检部主管报告。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必须分开存放,使用时远离热源。
4.6应配备防护用手套。禁止带手套接触眼鼻、粘膜、皮肤,禁止带手套离开工作区。
4.7进入实验室应更换实验室**工作服,离开实验室应脱下实验室工作服并放置到规订地点,不得将该工作服穿出实验室以外。
4.8操作或接触检验样品,应带手套,必要时佩戴防护眼镜盒口罩。进行试验中禁止戴隐形眼镜。
4.9主要检验设备应建立设备台账。
4.10对实验室的温、湿度须定时确认并做好记录。
4.11实验须严格按照操作规定执行。禁止用手以外的部位或器官操作。
4.12一次性消耗实验用品禁止重复使用。每次实验弃用的物品,应放置到*位置。
4.13实验用品(包括工作服)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4.14实验室内门窗、窗帘要关闭好。实验结束后确认水、电、气处于安全状态。禁止私接乱拉电线,谨防电路**负荷起火。
4.15手上有水或潮湿禁止操作电器设备。
4.16气瓶应**,不能随意改装其他气体。开启气门时不准将头或身体对准气瓶总阀,以防万一阀门或气表冲出伤人。
4.17发生意外伤害时,预处理方案:
4.17.1普通伤口:以生理盐水或清水清洗伤口,以创口贴固定。
4.17.2烧烫伤:以冷水冲洗15至30分钟至散热止痛,再以生理盐水擦拭(勿用药膏、牙膏涂抹或以纱布盖住),紧急送医。(注意:水泡不可自行刺破)
4.17.3化学药物灼伤:以大量清水冲洗,再以消毒纱布或消毒过的布覆盖伤口,紧急送医。
4.5验证方案的制订和审批。
4.5.1验证小组组长负责验证方案制订。
4.5.2验证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方案编号、验证目的、验证方法、采用文件、验证合格标准、
验证周期。
4.5.3验证方案报质检部审核,由技术负责人签署批准。
4.6验证方式有前验证、回顾性验证、同步验证和再验证。
4.7验证实施。
4.7.1验证方案批准后,验证小组按验证方案组织实施,验证**小组负责协调并负责收集、整理验证的记录和数据,起草验证报告。
4.8验证报告及其审批。
4.8.1验证报告包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报告编号、验证目的、验证方法、验证结果、采用文件、验证合格标准、验证周期、评价和建议等。
4.8.2验证报告报质检部审查,并签注评价和建议。
4.8.3总技术负责人负责对验证报告进行审批。
4.8.4必要时,可进行验证结果的临时性批准:验证的书面总结和审批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在验证试验完成后,如结果正常,验证总负责人可以临时批准已验证的生产工艺及产品投入生产。产品验证中生产的试产品必须在较终验证报告批准后,方可报质检部批准投放市场。
4.9验证证书发放。
4.9.1验证报告批准后,由验证总负责人签署验证证书,说明该项验证工作已完成。
4.9.2验证证书可复印若干份,一份给验证所在单位(若为设备验证应有一份进设备档案),一份存档。
为了贯彻执行《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和产品标准要求,加强对质量安全管理活动的**,在本公司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特任命 先生为本公司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并赋予如下职责和权限:
1) 负责本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处理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问题;
2) 负责向总经理报告质量安全管理活动的业绩和任何改进的需求;
负责在公司内部提高满足法律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负责就质量安全管理活动及生产许可证申证事宜等与外部的联络、沟通。
3.1 申请和受理
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3.1.2.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3.1.2.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3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3.1.2.4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5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3.1.2.6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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