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消防设施的采购
4.1.1由人事部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确定所需的消防设施数量与种类包括应急灯、灭火器、消防栓等,填写“请购单”,经主管副总批准后实施采购。
4.1.2人事部在采购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规定,在*的厂家或商家采购,同时严禁采购《*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令*32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三批)》禁止的型号。
4.2消防设施的安装与验收
4.2.1采购回来后,由人事部负责登记造册,建立“应急设施台帐”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布局安装或放置到*的位置,安装过程中应根据场所*发生的火灾类型配备相应的型号灭火器材。
4.2.2人事部负责绘制“消防设施平面布局图”和“消防逃生示意图”,明确各个场所的逃生路线图,同时张贴消防安全通道标识牌和根据场所的分布情况将“消防逃生示意图”进行张贴。
4.3消防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4.3.1人事部应每月对公司所有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进行巡查,填写“消防设施检查记录”,确保其技术状态满足使用要求,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技术状态不能满足使用的要求如损坏、压力不足、重量不足、喷管老化皲裂、外观生锈、压手不能压下、喷枪堵塞、喷水管道破裂等,应进行标识,并负责处理如加药或更换维护。
4.3.2凡是装有消防设施的地方,由人事部负责进行区域标识,在区域内严禁堆放任何杂物。
4.3.3按照公司规定的管辖范围,由人事部明确各区域的消防责任人,各责任人负责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包括消防设施的日常清洁。
4.4消防设施的应用与培训
人事部应按照公司的“年度培训计划”对公司的所有职工进行消防设施的使用规范操作培训学习,确保其能够正确使用消防设施,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环境影响或人身伤害或导致环境事故的严重化。
4.5消防设施的废弃
对于消防设施无法使用同时也无法修复的情况下,实施报废,对于报废的消防设施严禁随意丢弃,由人事部负责集中退回厂家或作为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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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各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内容。
4.5.1 传达公司**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指示。传达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会议精神。学习使用于本部门的新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
4.5.2 分析危险危害因素,当需要更改时,应组织人员进行研究,采取各种防范措施。
4.5.3 通报公司近期职业安全健康情况及员工违章、违纪、工伤事故情况,总结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4.5.4 了解各班组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状况和存在问题。
4.5.5 总结各班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
4.5.6 布置部门近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4.5.7 学习交流其他单位或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经验、教训。
4.6 公司和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内容,与会者要及时向有关人员传达。
4.7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会议所布置的工作,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认真布置、施行。
4.8 参加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会议的人员均要签到并做好会议记录。
4.9 工程部每月组织的会议,会议内容均要形成会议纪要。
4.10 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会议档案由工程部存档。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会议档案由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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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COSHMS):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强基固本、落实主体责任的有力抓手,吸收、借鉴先进安全管理思想,与我国传统安全管理方法、企业具体实践**结合,开始在各行业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并设置了三级达标要求。其实质是贯彻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是党、**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战略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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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从发生工伤事故或确诊职业病之日起,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向公司安技部门报告的,公司不予办理工伤保险有关事项。
4.8 发生工伤事故,在场人员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并根据事故程度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和**:
4.8.1 发生工伤事故,伤者或一起工作的知情人应立即(较迟不**过12小时)报告部门**,由部门**报告工程部。伤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所在部门负责人向人事部、工程部安全员和总经理助理报告。人事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该部门的工会、人事、健康专员及办公室相关责任人;
4.8.2 晚间发生工伤事故,伤者或知情人应立即报告生产部当班调度。当班调度按本条*(一)点的规定行使部门**的职责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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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特种作业人员及其证件安全管理制度
4.1.1 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即电气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电梯作业(驾驶和维修)、压力容器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
4.1.2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没有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实践经验。
4.1.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知识,必须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参加由有资质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持有地、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方能上岗独立操作合格证批准范围内的特种作业。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证**期或**出合格证批准范围者,不得上岗独立操作相应的特殊设备。
4.1.4 特种作业人员的送外培训考证和定期复审工作,由工程部负责组织落实。
4.1.5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有特种作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有禁忌症的特种作业,由用人部门和劳资人事部门进行调岗。
4.1.6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4.1.7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的复审和换证工作。
4.1.8 新员工如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在“三级”安全教育前,持操作证到工程部办理登记、查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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