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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或潜在不安全的的发现与识别
a. 内审、外审的结果
b. 数据分析结果
c. 对质量目标的测量分析
d. 过程和服务的监视和测量中发现的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外协商的重大不合格
e. 培训效果的评价
f. 相关人员/部门的改进建议或合理化建议
g. 管理评审的结果
h. 纠正/预防措施实施及统计分析结果
i. 客户投诉/客户满意度调查分析结果
j. 其他情况,如安全专项检查等
不合格或潜在不合格的处理
不合格或潜在不合格一经发现,由发现人/部门建立《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表》,经食安小组长审批(审核中发现的由审核组长审批)后,由不合格或潜在不合格的部门主管确认并负责分析原因、制订和执行纠正或预防措施,直到不合格或潜在不合格的原因被消除。由《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表》验证通过后,资料由办公室保存。
原因分析、制订措施并执行
a. 相关责任部门根据收到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表》,针对不符合/潜在不符合情况深入分析原因,必要时组织相关一起讨论确定原因,分析结果记录于《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表》原因栏。
b. 责任部门针对上述确定的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以确保防止不符合的再次发生或潜在不符合的发生,并记录于《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表》措施栏。
c. 责任部门根据确定的措施,确定完成日期,并在规定期限内有效实施完成,实施完毕后,反馈给《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表》编发部门进行验证。
d. 对于措施的实施引起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HACCP体系文件更改的情况,依据《文件控制程序》规定实施。
企业是否建立并实施对HACCP计划的确认和验证程序,以证实HACCP计划的完整性、适宜性、有效性?
确认程序是否包括对HACCP计划所有要素有效性的证实,确认是否在HACCP计划实施前或变更后?
验证程序是否包括:验证的依据和方法、验证的频次、验证的人员、验证的内容、验证结果及采取的措施、验证记录等?
设备是否按照标准校准验证?
必要时,是否通过有的检验机构,对所需的控制设备和方法进行技术验证,并提供形成文件的技术验证报告。
验证结果是否需要输入到管理评审中,以确保这些重要能被适当的考虑被对整个HACCP体系持续起到作用?
验证不符合时是否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再次验证?
通风设施
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必要时应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
应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进、排气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通风排气设施应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
若生产过程需要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
根据生产需要,必要时应安装除尘设施。
照明设施
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
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仓储设施
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储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是否保持HACCP计划的制定、运行、验证记录?(可结合其他条款审核)
HACCP计划记录的控制与体系记录的控制是否一致?
HACCP计划记录是否包括相关信息?
验证信息是否至少包括:
a、 产品描述记录
b、 记录;
c、 纠偏记录;
d、 应保持HACCP计划应有的记录(如HACCP计划修改记录、半成品成品定期检测记录、CCP审核记录、CCP纠偏审核记录、CCP现场验证记录等)
清洁消毒设施
应配备足够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清洁设施,必要时应配备适宜的消毒设施。应采取措施避免清洁、消毒工器具带来的交叉污染。
废弃物存放设施
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个人卫生设施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处应设置更衣室;必要时特定的作业区处可按需要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
生产车间及车间内必要处,应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如设置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
应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卫生间的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卫生间内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洗手设施。卫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包装或储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应在清洁作业区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如有需要,应在作业区内适当位置加设洗手和(或)消毒设施;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
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与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必要时应设置冷热水混合器。洗手池应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洁的材质制成,其设计及构造应易于清洁消毒。应在临近洗手设施的显著位置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根据对食品加工人员清洁程度的要求,必要时应可设置风淋室、淋浴室等设施。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认证相关的息,并通过报价单向甲方提供确定的审核时间及其理由。
2、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立、、客观地进行管理体系审核。
3、乙方应具备能力的人员实施审核,及时向甲方出具审核计划,按约定时间实施认证审核。
4、如审核进程中发生足以导致不推荐认证注册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体系运行时间不满规定的时间,甲方体系文件与实际严重不符;甲方故意的或持续的不合规等),乙方有权中止审核。待甲方进行全面有效改进后,乙方多再安排一次重新审核,且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5、若甲方通过认证(以乙方认证决定为准),乙方应及时注册发证,准许甲方按《管理体系认证组织须知》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甲方获得认证后,乙方有义务定期对甲方体系实施监督审核和按期实施再认证,并有权根据甲方管理体系的运行、变化或异常情况,增加监督频次。
7、乙方对甲方认证的结果负责,但不对甲方发生的任何意外事件或其他不当行为及其结果负责。当甲方不按期交纳认证费用,或甲方发生其他影响认证的有效性的问题,但未采取足够的有效措施时,乙方有权根据《管理体系认证组织须知》及认证认可规范的有关要求,暂停或撤销甲方的认证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8、乙方对甲方做出暂停、撤销证书决定时,应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