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仪器组接到仪器设备故障的报告后,立即现场确认异常情况的性质(观察有误、误操作、偶发现象或确属不能立即排除的故障),并制定解决方案,报部门**。
5.2 部门**根据故障解决方案,指导仪器组进行进一步故障确认。
5.3 故障排查确认方法包括:原样复测、重取样复测、其它已测样品复测、标准样品验证、更换人员检测。检测标准样品进行验证。如果检测仍出现相似偏差,启用备用仪器进行交叉对比检测,排除人为因素,确定仪器是否本身出现故障。
5.4 仪器组根据故障特点确定出现故障的可能原因,根据故障产生的原因确定能否内部维修。如能通过更换耗材、配件可以恢复仪器正常状态,则由仪器组负责安装更换。更换完后必须进行仪器准确性验证。
5.5 如果故障无法查明或查明后无法内部维修,必须联系仪器供应商提供技术支持。
5.6 仪器在故障待修时必须挂故障标示牌,避免测试人员误用。
5.7 仪器发生故障待修时,启用备用仪器。备用仪器必须经过准确性验证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若果没有备用仪器,则必须采取必要的方法对检测项目进行监控。在故障期间,检测项目必须送分公司、兄弟公司、**或第三方检测进行监控检测,避免发生失控。
5.8 仪器发生故障时必须对该仪器**天所检测的样品进行复测,确定仪器故障发生前,检测数据是否发生了偏离,并且通过对比测试较终确定仪器发生偏离的时间。
5.9 部门**在故障解决方案中要故障解决时间,监督故障排除的进度。
5.10 仪器维修正常后,仪器组必须进行对比验证,仪器的准确度和精密度符合仪器规定的范围内,方可投入使用。
5.11 仪器组负责完成仪器故障报告,并将故障维修记录在仪器台帐中。
3.1 品质部负责对公司适用于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归档工作。(电子版)
3.2 安全部门负责收集、更新、归档如下档案。
3.2.1 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仅收集、更新)。
3.2.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2.3 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3.2.4 项目职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验收审批报告。
3.2.5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投入计划。
3.2.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月活动、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3.2.7 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证件。
3.2.8 安全会议纪要、安全检查记录和隐患排查记录;事故隐患登记整改和防范措施。
3.2.9 特种设备设施台帐、使用合格证和检测记录;电梯维保记录。
3.2.10 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和控制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
3.2.11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电子版)。
3.2.12 职业卫生监测、防雷设施检测。
3.2.13 违章记录及安全奖惩(电子版)。
3.2.14 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3.2.15 工伤(含职业病)事故档案。
3.3 人事部门负责:安全教育、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收集、归档。
3.4 消防部门负责:防火工作档案、消防器材档案以及自动灭火装置的维保记录等的收集、更新、归档。
3.5 工程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检修检测,起重机械维保记录收集、更新、归档。
3.6 电气管理部门:负责电气仪表(含电动工具)检修检测记录收集、更新、归档。
3.7 行政医疗部门:负责员工健康档案的收集、更新、归档。
3.8 经营部门负责设帐统计安全投入并归档。
3.9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日检、周检记录等与本部门有关的各种安全档案。

4.1 为**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司职工获得医疗救治,促进公司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防止瞒报或虚报工伤(含职业病注,下同)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4.2 广大员工应贯彻“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4.3 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
4.3.1 工程部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事故;牵头组织进行工伤确认和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处理;办理工伤确认手续。协同做好工伤**、办理工伤医疗终结、劳动能力鉴定和有关工伤补偿事项。
4.3.2 人事部负责工伤职工**;办理工伤医疗终结、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和有关工伤补偿事项
4.3.3 事故发生部门协同做好4.3.1、4.3.2和对伤者及家属的慰问工作。
4.3.4 工会组织负责对职工工伤确认和**实施监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工伤确认、**和对伤者及其家属的慰问工作。
4.3.5 工伤事故证明人和知情人应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过程。工伤职工所在班组人员应协助保护事故现场。
4.4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认定为工伤:
4.4.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4.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4.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4.4 患职业病的。
4.4.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4.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注。
4.4.7 市级及以上工伤保险部门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
4.5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视同工伤:
4.5.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5.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5.3 职工在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4.5.4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饭堂就餐造成的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并经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5.5 公司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序号 考评要求
4.1.1 不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
4.1.22 不参加各级安全会议、安全学习、安全检查的
4.1.3 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学习迟到的。
4.1.4 进行危险作业时,没有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完善的。如动火证,有限空间,临时线,工作票等。
4.1.5 有关**在职工进行危险作业时,没有到现场指导的。
4.1.6 进行危险作业时未认真检查各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就开始作业的。
4.1.7 在危险作业时没有设人监护的。
4.1.8 违章指挥未造成严重事故的。
4.1.9 发现严重事故隐患随时发生事故,不及时报告的。
4.1.10 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4.1.11 没有及时反馈事故隐患整改信息的。
4.1.12 没有进行安全生产周检、日检的。
4.1.13 新员工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调岗员工没有进行调岗安全教育就上岗。
4.2.1 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行职责,不得偏袒徇私。
4.2.2 值勤时和蔼严正,不卑不亢。
4.2.3 值勤时应按规定,着装整齐,配带应急及防身器具。
4.2.4 值勤中应时刻提高警惕,遇到重大灾变时,应临危不乱,沉着冷静,按预定程序处置。
4.2.5 值勤中应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书报、睡觉等失职情况。
4.2.6 应熟记公司内各重点防范部位、水、电、仓库、门锁、摄像监控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以便遇突发事件时能及时处置。
4.2.7 对进出公司人、物、车辆按制度进行管理,对未办理进出公司手续者,一概不准进出,并**禁止携(夹)带违禁品入公司,除公司生产所需原料外对危险或易燃易爆品应严禁携入。
4.2.8 应遵照巡逻路线按时(1小时1次)或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时对重点防范部位和其它各处进行巡逻。
4.2.9 交换班时,应将值勤中巡逻各点和监视器反映情况或所见重要事项,以及巡逻时间等登入“值班记录簿”,并将注意事项交代清楚。
5.1 维修人员必须了解作业全过程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5.2 维修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或器具。如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等;对化工设备内的介质要了解清楚,针对不同介质穿戴不同劳动防护用品。在可能存在有毒物质的场所作业,要戴防毒面具。在传动机械及其附近进行维修时,严禁戴手套。
5.3 设备检修前,使用部门必须进行工艺处理合格。维修人员应进行详细检查并确认。
5.4 安全防护装置、信号标志、仪表指示灯及消防器材不准拆除或挪用。
5.5 非电工人员严禁修理电器设备、线路及开关;也禁止进入配电室。当由外来维修单位在维修电气设备设施时,应有本公司电工在场。
5.6 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氧气、乙炔气两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水平距离不小于10m,且不准在烈日下曝晒。动火点周围易燃、易爆的物品,必须清理干净或采取隔离等安全措施。
5.7 高处作业
5.8 高处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要符合安全要求,身体有病或疲劳过度、精神不振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5.9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软底防滑鞋,系好安全带,安全带高挂低用,安全绳长度小于2m;
5.10 高处作业操作人员要避免用力过猛,身体失稳;严禁在高处或向上抛物。
5.11 登梯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
5.12 各种脚手架要牢固。当架子高度达到2m以上时,每层要绑两道护身栏。脚手架载荷不得**过270kg/m2
5.13 使用梯子时,单梯只许上1人操作,支设角度以60°至70°为宜,梯子下脚要采取防滑措施。使用人字梯时,两梯夹角应保持40°,同时两梯要牢固,移动梯子时梯子上不准站人。
5.14 登高作业前,必须检查脚踏物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有承重能力;严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顶棚上行走。在屋面上作业人员应穿软底防滑鞋;屋面坡度大于25°应采取防滑措施;在屋面作业不能背向檐口移动。
5.15 登高焊接、切割,除应遵守有关高空作业安全规定外,还应遵守:应根据作业高度和环境条件,定出危险区的范围,禁止在作业下方及危险区内存放可燃、易燃物品和停留人员;不准把电焊软线及氧气,乙炔气胶管绕在身上或背在肩上登高。
4.1 特种作业人员及其证件安全管理制度
4.1.1 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即电气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电梯作业(驾驶和维修)、压力容器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
4.1.2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没有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实践经验。
4.1.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知识,必须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参加由有资质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持有地、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方能上岗独立操作合格证批准范围内的特种作业。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证**期或**出合格证批准范围者,不得上岗独立操作相应的特殊设备。
4.1.4 特种作业人员的送外培训考证和定期复审工作,由工程部负责组织落实。
4.1.5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有特种作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有禁忌症的特种作业,由用人部门和劳资人事部门进行调岗。
4.1.6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4.1.7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的复审和换证工作。
4.1.8 新员工如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在“三级”安全教育前,持操作证到工程部办理登记、查验工作。

3.2 公司有关部门安全职责:
3.2.1 公司业务联系部门安全职责:
3.2.1.1 对外包队伍进行资质审查;
3.2.1.2 与外包队伍签订安全协议;
3.2.1.3 对外包队伍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审查;
3.2.1.4 督促外包队伍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隐患的整改;
3.2.1.5 协同对外包队伍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2.1.6 对外包队伍的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2.1.7 协调多个单位在同一作业场所内的作业安全;
3.2.1.8 对外包队伍发生的各类事故参与调查、分析和处理。
3.2.2.1 公司工程部安全职责:
3.2.2.2 对外包队伍进行资质审查;
3.2.2.3 对外包队伍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审查;
3.2.2.4 督促外包队伍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隐患的整改;
3.2.2.5 协同对外包队伍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2.2.6 对外包队伍的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2.2.7 协调多个单位在同一作业场所内的作业安全;
3.2.2.8 对外包队伍发生的各类事故参与调查、分析和处理。
3.3 外包队伍安全职责:
3.3.1 提供有关资质证明;
3.3.2 与我公司业务联系部门签订安全协议;
3.3.3 做好工作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
3.3.4 做好作业现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隐患的整改;
3.3.5 对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作业安全交底(建筑行业);
3.3.6 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3.7 多个单位在同一作业场所内作业时,服从我公司人员的协调;
3.3.8 参与本单位人员发生的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4.1 进入车间(部门)施工前,施工人员必须与车间(部门)**或生产调度进行联系,严格按照施工维修前定下的要求(如施工维修时间、施工维修内容及相关安全措施等)进行。
4.2 车间(部门)**、生产调度、维修部门负责人应做好如下检查:
4.2.1 检修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器具。
4.2.2 维修现场宜设立必要的围蔽,使生产和施工现场分开,并挂上必要的警示标志。
4.3 维修过程中需要架设临时电源线、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密闭场所)作业等危险作业,必须按公司相应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并按要求做好各种防范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
4.4 维修过程中需要停止运行的设备和管道,必须由运行人员进行相应的操作并在断开的电源开关上挂上“禁止合闸”禁示牌,在关闭的阀门上挂上“禁止开启”禁示牌,施工人员负责检查、验收。运行人员对进行的停电、关阀门、挂牌等操作要在交班簿中记录清楚。对高压用电设备的操作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票》制度。
4.5 维修过程中需要临时动用消防器材,应向消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动用。
4.6 在公司停产维修过程中,对一经来电、来汽、来料等均会影响到维修人员安全的设备设施,要严格执行停电(关阀门)挂牌工作。未进行此操作的设备设施均视为在用,维修人员不能随意对该设备设施进行拆、装卸等维修作业。
4.7 当维修期间中断作业,在重新进行维修作业前,维修人员必须对所有防护措施(如停电、停汽挂警示牌等)进行重新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才能继续作业。
4.8 维修过程中有特种作业项目(如电气维修、焊割等),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质。
4.9 维修过程中需架设的排栅、脚手架必须牢固、可靠。能承受所支承的物品和人员的重量。排栅、脚手架的上部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护栏。排栅、脚手架由施工人员负责检查确认。
4.10 对于有较大危险性的维修现场必须通知有关部门,并有公司安技部门、施工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在场进行监督。
4.11 维修现场的物品堆放必须遵守公司有关规定,经车间(部门)同意后按安全方式**整齐堆放,并留有安全通道。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堆放必须报消防部门、安技部门,经同意并悬挂相应的警示牌后,方能堆放。
4.12 维修过程中要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做到文明施工。非维修用物品不能带进施工现场。无用物料必须在*地点堆放,并定期运走。
4.13 使用部门对已维修好的设备设施,在使用前必须进行细致的检查,确保人员及相关工具物料已撤离、清理,作业现场、设备设施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后,才能恢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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