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认证程序
4.1受理认证申请
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2)本规则的完整内容。
(3)认证证书样式。
(4)对认证过程的申投诉规定。
4.1.2认证机构应当要求申请组织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1)认证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认证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范围及活动情况的说明。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
(3)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4)质量管理体系成文信息 (适用时)。
4.1.3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根据申请认证的活动范围及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
对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申请组织,认证机构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4.1.4对符合4.1.2、4.1.3要求的,认证机构可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应通知申请组织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认证申请。
4.1.5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前,认证机构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①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②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被质量或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
③发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事故。
④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较高管理者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质量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⑤出现影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利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5)拟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范围。
(6)在认证审核实施过程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公司按照本手册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所述标准的要求,建立公司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包括所需的过程、过程的管理、过程组成系统的应用,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做到:
(1)识别管理体系所需的全部过程,包括所需的输入和期望的输出;识别公司能够控制和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制定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2)确定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3)确定所需的准则和方法(监视、测量和相关绩效指标),以确保这些过程运行和控制有效;
(4)确保各过程均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行和对这些过程的监视;
(5)规定个过程相关的责任和权限;
(6)应对公司确定的风险和机遇;
(7)监视、测量和分析这些过程,依据监视、测量和分析的效果采取相应措施,实施所需的变更,以确保实现过程的预期结果;
(8)改进这些过程,不断提高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9)保留并保持所有的按照策划进行的文件化信息,支持过程的有效运行。

公司按照GB/T19001-2016、GB/T24001—2015、GB/T28001—2011标准编制《管理手册》,规定了公司的管理体系要求,是公司全体员工开展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的准则和纲领性文件。其可证实公司:
(1)具有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2)有能力实施、保持和改进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3)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顾客满意,提高环境绩效,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员工身心健康,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

5.2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5.2.1制定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总经理制定、实施和保持公司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并使其满足以下要求:
a)适应公司的宗旨和环境并支持公司的战略方向;
b)为制定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提供框架;
c)包括满足适用要求的承诺;
d)包括持续改进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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